科研进展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聂海峰副教授及其合作者对电子商务增值税地区间分配和清算机制的研究取得新成果

稿件来源:岭南学院 编辑:郑龙飞、王冬梅 阅读量:

中大新闻网讯(通讯员聂海峰)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聂海峰副教授与北京大学刘怡教授、崔小勇副教授和阿里研究院张凌霄合作的论文 《电子商务增值税地区间分享和清算》于2022年1月在经济学中文顶级期刊《管理世界》发表。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提高商业效率、便利人民生活的同时,显著地改变了传统的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收入在地区之间的分布。数据显示,电子商务零售交易中超过80%的交易是跨省交易。当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处于不同区域时,如何划分税收收入的归属将对不同地区政府的税收收入和公共服务能力产生重要的影响。

增值税是对交易征收的税收,分享交易产生的增值税有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两种基本原则。我国当前主要按生产地原则在地区间分享增值税。通俗来说,电子商务的跨地区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归属于卖方所在地,改为消费地原则就是由买方所在地获得交易的增值税。由于销售方和购买方位于不同的税收管辖区,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引起地区间税收转移和税负输出。这可能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市场一体化效应,加剧区域间横向财力不均、而且可能扭曲资源配置。

该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在理论分析方面,对比了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分配增值税时,电子商务发展对各地政府税收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在生产地原则下,电子商务发展可能恶化地区福利;而在消费地原则下,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地区福利帕累托改进。从生产地原则改变为消费地原则分配税收,更加适合电子商务时代市场一体化和跨地区交易增加的现实,地区的公共物品提供依赖当地消费而不是当地生产。

在经验分析方面,使用国内某电商平台上2013~2015年各类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和销售金额数据分析了税收区域分布,测算了不同分配方案对电子商务增值税地区分布的影响。由于“销售极化消费均化”的电商销售地区分布特征,税收收入分配从生产地原则调整为消费地原则时,随着跨地区交易税收分配给消费地的比例增加,地区之间税收分布的不平等程度将逐渐下降。

该文的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建议将电子商务增值税跨区域分配作为增值税跨区域分配改革的一部分,可行的方案是在征管中仍然采用现行制度,在税收分配中引入消费地原则,通过省际增值税清算实现消费地原则分配税收,将电商跨区域销售的税收问题结合在增值税地区分享制度改革一起解决。

在省际增值税清算机制中,对于跨区域的发票销项和进项进行清算,通过中央对清算资金进行转移。各省区都得到了本辖区内消费的增值税收入,可以实现增值税按消费地原则在地区之间分配。

论文链接:https://glsj.cbpt.cnki.net/WKB2/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837a8011-2659-4d19-be4a-6d815a445e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