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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园管理综合治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现正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征集意见

稿件来源:基建处 作者:基建处 编辑:刘嘉 发布日期:2014-04-01 阅读量:

为加强校园管理,创建宁静优雅、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学校根据实际,正着手制定《中山大学校园管理综合治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讨论稿正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广泛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采用网上征集和现场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各职能部门、院系及师生员工对《暂行办法》讨论稿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4月8日前发送至学校基建处联系人邮箱eeszjh@mail.sysu.edu.cn。

现场意见征集将于4月3日上午10时在梁銶琚堂第一会议室进行。届时,校长办公室、房地产管理处、保卫处、总务处、基建处、校团委、各校区管委会及部分院系负责人将在会上听取参会人员对《暂行办法》讨论稿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基建处 张尽晖,联系电话:84114002

欢迎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为学校的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建言献策。

附:中山大学校园管理综合治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创建宁静优雅、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校园管理”是指涉及校园自然环境、文化环境、安全环境的管理工作,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的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职能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其中,学校各二级单位是督促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校园管理规定的责任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审批校园管理相关事项,执行校园管理相关规定的责任主体;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是协调校内各职能部门,对违反校园管理行为进行强制纠正的执行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驻校外单位以及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校园自然环境管理

第五条 基建处(包括各校区基建办,以下简称基建部门)为校园规划与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校园建设工程相关的事项,实施与校园规划、新建扩建工程等相关的管理行为。

(一)各校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各校区进行新建工程以及校园环境管理的法定依据。学校规划与绿化委员会负责校园规划的审议与监督、校园规划的解释。

(二)各校区新建的建、构筑物工程、房屋修缮与装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雕塑设置及纪念树种植等,凡涉及改变校园现状或原有建筑外观、车行道和主要步行道路走向,以及改变区域风貌的工程,均须通过基建部门报学校规划与绿化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三)未经学校规划与绿化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学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外观形象;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破墙开窗;不得在楼顶和室外搭建棚房、砌筑围墙;不得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校容景观的物品。

(四)校园内严禁各单位擅自围闭公共空间、侵占绿化用地建设球场、停车场、搭建自行车棚或作为单位自用地。

第六条 总务处(包括各校区后勤办,以下简称总务部门)为校内现有房屋修缮与装修、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雕塑及小品等工程,以及维护校园绿化植被和校园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事务的审批、实施及监督。

(一)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安装悬挂空调室外机,必须报总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悬挂空调室外机。

(二)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地和公共区域,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学校公共区域的需报总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期限由占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围蔽施工并做好施工场地的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好工地周边的校园环境,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直接在道路上进行水泥搅拌,不得破坏校园的环境卫生,不得扰乱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恢复周边环境原貌。

(四)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应爱护校园环境,不践踏草坪、不随意破坏校园植被,不随意丢弃垃圾,共同维护优美的校园环境。

(五)总务部门负责督查物业管理公司(含绿化养护单位)对校园环境的维护情况。

第七条 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为校容校貌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悬挂横幅、张贴海报、临时搭建、临时摆摊设点、豢养宠物等校容校貌治理相关的事项,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

(一)在校道上悬挂横幅或摆放大型宣传板等须经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审批。南校区逸仙路为学校重要主干道,禁止悬挂或摆放与重大校事活动无关的横幅和宣传板。

(二)禁止在学校设立的宣传栏外张贴海报、宣传单;校园内原则上禁止悬挂各类活动的临时指示标牌,特殊情况需经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审批。

(三)进入教学区的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整洁与宁静,谢绝嬉戏打闹、逗弄儿童、在草地上休闲纳凉和游戏娱乐等行为。

(四)禁止牵引、携带犬类等大型宠物进入教学区。

第三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校团委为校园文化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校园文化活动相关的事项,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

(一)校事活动、文化景观及校景拍摄等活动须取得校长办公室的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二)学生社团活动、服务学生的赞助性商业活动等须取得团委的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九条 房地产管理处为校园商业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校园内师生生活需要和商业服务需求,审批校园长期商业活动相关事项并实施管理行为。

第四章 校园安全环境管理

第十条 保卫处为校园安全秩序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校园安全秩序相关的事项并实施管理行为。

(一)校外单位或个人进入校园进行群体性活动,事前须经保卫处批准,且不能有危害校园安全秩序、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行为。

(二)驾驶机车辆进入校园,驾驶员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校园交通管理标识行驶和停放。驾驶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由保卫处负责对其行为进行纠正,直至谢绝驾驶员驾车入校。

(三)新建或改动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室外消防设施、临时封闭或占用校园道路的,须经保卫处批准。禁止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秩序、堵塞消防通道和破坏交通管理、消防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保卫处、总务处、基建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为学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分别代表学校对各二级单位履行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实验室安全、公房设施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 集体宿舍是学校公有财产,也是师生员工共同生活的场所,租住集体宿舍的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宿舍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宿舍环境卫生和安全;集体宿舍主管部门和租住集体宿舍人员的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督促住宿人员遵守宿舍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规定的责任。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校园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校园管理情况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一)属学校二级单位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向违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违规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或以书面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做出说明。

(二)属学校二级单位师生员工个人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师生员工所属二级单位通过教育、行政管理等方式,责成当事人改正其违规行为。

(三)属驻校的外单位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责成其改正违规行为,逾期不改的应予处罚直至谢绝该单位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

(四)属校外人员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并督促其改正违规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其违规行为的,由保卫处配合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对校外人员行为进行强制纠正直至谢绝该当事人入校。

第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或师生员工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拒不服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管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学校二级单位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由职能部门将有关情况提交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审议。经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裁决二级单位违规属实且必须进行整改的,由保卫处配合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对二级单位违规情况进行强制纠正,并由学校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

(二)属学校二级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校园管理规定且拒不服从二级单位教育管理的,由各二级单位将师生员工违规情况呈报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经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裁决当事人违规属实且必须进行整改的,由保卫处配合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对该当事人违规情况进行强制纠正,并由学校人事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并已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单位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申报手续或未经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批准的建筑、装修、绿化等工程,学校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单位承担。

(二)属个人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属历史遗留的违建工程,现需进行整改、拆除的,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与当事单位(个人)共同协商整改、拆除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按照具体协商方案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学校行政管理手段失效的,由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商请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介入处理。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理情况,学校依据校规校纪追加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对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认定为违反校园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诉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诉单位或个人。申诉期间,单位或个人应暂停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认定为违反校园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颁布后,如有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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