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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年票实施合法 善治还有空间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2015-03-17第ZC02版 作者:谢进杰 编辑:金凤 发布日期:2015-03-17 阅读量:

据媒体报道,珠海市交通执法局将从今年4月1日起,对没有缴纳年票的车主展开追缴行动,这使近年来备受珠海社会关注的年票收费一事再次推至公众面前。政府有关部门称将用有力措施追缴,“坚决坚持直到成功”,有车主表示不愿意主动或不交年票,也有部分车主支持追缴,成为近日珠海市民关心的话题之一。

车辆通行费年票,是行政收费的重要形式,是政府在税收之外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保证政府充分行使职能的重要财源。由于涉及到在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合法财产的减少,现实生活中开车的公民往往对年票比较排斥、反感,即使他们享受到了道路通行的公共服务。同时,由于年票和年审不能挂钩,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有限,拒交、逃交、少交年票的现象在广东都较为普遍。

目前广东实施年票制的法规依据有二:一是国务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行政法规),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二是《广东省公路条例》(地方性法规),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据此,广东省各地的年票制只要由省政府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审查批准,并履行了相关的听证程序,就是合法的行政收费,公民应当遵循。珠海的年票制也经过了相应的审查批准和听证程序,在程序上是属于合法的。

笔者认为,从这个角度看,珠海相关部门实施年票制合法。不过,对政府部门来说,还应当重视社会各界的诉求,进一步加强沟通,促进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具体来说,应该进一步处理好以下问题:第一,进一步公开定价时所依据的公路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事实;第二,进一步公开年票费收益的支出情况,并确定公民监督年票制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的途径;第三,应当确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公布公路债务余额及偿还情况的真实性、透明性;第四,探索采用技术手段来区别对待,避免广大车主诟病的“本地牌外地开的一刀切”问题,等等。

当然,良性的政府与公民关系,不仅仅取决于政府法治和政府善治,还取决公民对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理性认识。由于任何社会的资源都是有限的,个人权利不是绝对的,年票制对不同人群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例如:对开车的公民来说,年票制侵害了其个人利益,但它恰恰补贴了那些不开车的人;年票制激励部分原本想开车的人不开车选择公共交通,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年票制取消或减少大量收费站,降低了道路的运行成本;年票制平衡道路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年票制也减轻了一部分车主尤其是物流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负担。因此,在年票制问题上,开车的公民只能代表自己,而不是全体公民,他们也不能“任性”,既要理性看待自己受损利益,也要理性表达诉求。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链接:http://epaper.southcn.com/nfdaily/html/2015-03/17/content_74083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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