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媒体中大

【南方日报】父母带孩子讨薪跳楼秀违法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2013-06-06第AII03版 作者:杨建广 编辑:金凤 发布日期:2013-06-06 阅读量:

日前在番禺区一男子为讨薪带着一名小女孩作势跳楼,场面异常惊险。带自己小孩跳楼讨薪以及类似的裹挟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活动的事件中,这些弱势的劳动者虽然值得同情,但是这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虐待、故意杀人等犯罪。

6月4日广州番禺某男子利用小孩作为讨薪筹码,是应被指责的。所幸的是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否则该男子可能构成犯罪。

事实上,未成年人作为单独的个体具有独立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些权利不附属于成年人而存在。并不是像某些父母所错误认为的“孩子是我生的,我要怎样处置就怎样处置”。在我国,孩子不论多大,其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单独的、完整的保护。因此,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不得无视孩子的权利主体地位,肆意地行使或处分未成年人的权利,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前述带小孩跳楼的男子事实上已使几岁的小孩处于濒临死亡边缘长达数小时之久,其行为显然已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鉴于该男子的这种行为显然已触犯法律,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关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的规定处理。当然,该男子如果经过这次事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或者孩子的母亲能够承担起监护责任,公权力并不一定非要介入。

这一事件让我联想起各地时常发生的一些父母强迫自己小孩乞讨、卖艺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类似情况。对于带着年幼小孩从事违法活动,如父母抱着婴儿卖黄碟的情况,虽然曾经一度使公安机关比较为难,但现在广东对付这种违法犯罪显然已不成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16条和第42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卖艺、乞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违反的公安机关应对其训诫。

因为国家是对未成年人有最大责任的监护人,应该对无人照顾、权益受损的未成年人进行应有的救助。当未成年人的父母违法犯罪时,公安机关应当一方面依法查处其父母,另一方面将无人照顾的未成年人送当地儿童福利院或其他儿童保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广州市人大正在审议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中也有专门的条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三)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于容易触电、溺水、高空坠落等场所”。“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处理违法犯罪案件中解救的未成年人给予临时救助保护。”这些条款旨在进一步落实国家作为最大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防范家长对小孩的疏忽看管和照顾甚至遗弃。

(作者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起草组组长)

中大新闻
新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