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新闻网讯(通讯员梁玮)回顾有关影子银行的监管历程,政府对刚性兑付(即资管机构为购买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兜底)的态度存在着从默许到禁止的重大变化。为何政府对待刚性兑付的态度在不同时期截然相反?影子银行为何会形成刚性兑付的隐性规则?禁止刚性兑付后,影子银行的风险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应当如何防范?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张一林与博士生梁玮、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生郁芸君合作的论文“中国影子银行发展中刚性兑付的形成与治理机制”于2023年2月在经济学中文顶级期刊《经济研究》发表。
论文探究了在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历程中,刚性兑付的形成逻辑及适宜的治理机制。基于一个包含政府、不同投资期限的投资者和不同投资能力的资管机构,且同时考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理论模型,论文揭示了在影子银行的不同发展阶段上,刚性兑付截然不同的作用,以及刚性兑付下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形成机制及其动态变化。
论文发现,决定刚性兑付作用的关键因素是刚性兑付的资金来源。正是因为在影子银行的不同发展阶段上资管机构可用于刚性兑付的自有资金的数量不同,所以影子银行的风险特性才会动态变化,进而决定了政府对待刚性兑付态度的转变。早期刚性兑付的资金主要来自资管机构的自有资金,刚性兑付把资管机构变成投资风险的实际承担者,不仅倒逼资管机构审慎投资,也让投资者对资管机构产生了信任,因此早期的刚性兑付既是一种自律机制,还是一种信任机制,让中国影子银行在基本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实现资产规模的快速膨胀。然而,资管机构自有资金的增速落后于资产规模的增速,以至于在一定时点后,资管机构不再能够以自有资金而只能依靠“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维系刚性兑付,但这样的做法不仅不可持续,反而会诱发风险、掩饰风险。
论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把破除刚性兑付作为一项“持久战”,坚持“破立结合”的治理模式。第二,提升资管机构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由信息不对称、与投资者沟通不到位等问题引发信任危机。第三,做好投资者保护,确保资管机构履行“卖者尽责”的义务,这是让投资者形成“买者自负”预期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