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日前珠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等多部法规,《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也已通过审议,《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则在抓紧做好征求意见等立法前期工作。以立法为引领,珠海的法治环境正在加快提升。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在即将到来的“十三五”,珠海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需要从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通过治理的法治化推进治理的现代化。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的制定,把城市宜居建设、产业发展、民生改善、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为推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珠海的实践,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主动谋划立法工作。立法不能仅仅是对实践的被动回应、事后总结和局部反映,而是对社会现实和改革进程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范和全面推进。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珠海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在全国率先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并将《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法定化,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精神提供了法治保障。这也有助于珠海在发展中实现“一张蓝图管到底”,对建设国际宜居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珠海民营企业发展活力仍有待提升的问题,珠海制定的《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则从公共服务、资金扶持、权益保障与监督等领域着手,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也为珠海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珠海的实践,注重统筹好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和实现稳定的保障,改革开放初期,法律法规比较少,往往是改革实践走在前面,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实现有法可依的新的起点上,必须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协调同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改革。珠海的《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采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方式,确保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这一改革创新举措在法制轨道上有序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则通过立法明确了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平等原则,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一系列制度配套,如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都使相关改革创新举措的实施有更好的法治保障。
珠海的实践,体现了“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这一核心。珠海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一是增强立法针对性。城市概念规划的法定化,为珠海规划的实施奠定法律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则抓住了珠海城市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打造环境宜居、功能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和国际宜居城市,也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二是增强立法及时性。珠海民营经济占比低,如何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如何促进民营经济产业升级转型、如何建设平等法治的营商环境是摆在珠海面前的紧迫问题。从这一角度看,《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在立法时效上反应灵敏,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对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推动了立法质量的提升。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链接:http://epaper.southcn.com/nfdaily/html/2016-01/12/content_75075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