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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仲裁新规构建营商新环境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2015-04-14第ZC02版 作者:王承志 编辑:金凤 发布日期:2015-04-14 阅读量:

据《南方日报》报道,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珠海仲裁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和《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下称《仲裁员名册》),这是继去年8月珠海国际仲裁院成立之后又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在笔者看来,该仲裁规则、名册与国际主流标准接轨,具有较多鲜明的特色和亮点,对横琴仲裁院的商事仲裁活动开展将产生积极影响,对横琴自贸试验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一,仲裁新规凸显了当事人主体地位,可以充分发挥仲裁的专业性。相较于此前,此次《仲裁规则》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赋予当事人挑选仲裁员的更大自主权。该做法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更能充分发挥仲裁员在专业领域的知识与经验优势,充分体现了仲裁的专业性。

第二,与国际主流规则接轨,可以更加高效便捷地促进纠纷解决。《仲裁规则》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充分吸收借鉴了国际仲裁的成功经验和理念,既与国际主流的通行仲裁规则接轨,又与港澳商事仲裁体制衔接,创新灵活的仲裁规则。

其中,创设了“庭前会议制度”、“专家咨询会议制度”,增加了“友好仲裁”、“仲裁地条款”和“紧急仲裁员条款”等规定。通过增设相关制度,提高了处理复杂民商事合同纠纷的能力。例如,“庭前会议制度”来源于美国的民事诉讼规则,法官可依据程序裁量权,在开庭审理前适当的时候将双方当事人召集起来,就案件的争点或双方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或争辩的问题进行协商、或促进当事人和解举行会议。在仲裁规则中引入这一制度,无疑有助于更加便捷和高效地解决纠纷。

第三,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仲裁机构国际化,将提升横琴仲裁的影响力与竞争力。身处自贸试验区是横琴国际仲裁院的一大优势,而随着自贸试验区的运作、发展,大量的境外资本、人员流动将更加频繁。仲裁机构更要积极应对涉外仲裁案件和国际仲裁案件,在拓展和提升解决商事纠纷的规模和质量方面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新仲裁规则与名录对此做了充足的准备及应对,珠海国际仲裁院可受理的案件范围不仅仅是中国内地的案件,而且,国际化色彩浓厚、制度创新的仲裁规则有利于提升横琴国际仲裁院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针对毗邻澳门这一区域优势,《仲裁规则》在文本表述方面增加葡文的应用,以更好地满足澳门地区及葡语国家当事人的需求,既符合横琴“促进澳门经济多元发展”的目标定位要求,也将提升横琴仲裁院在珠三角地区仲裁行业中的竞争力。同时,《仲裁员名册》充分体现了国际化的特点:在70名仲裁员中,港澳台及外国籍仲裁员占总人数比例约44%,成为全国仲裁机构中涉外人士比例最高的仲裁员名册。从仲裁员的职业构成上看,既有境内外实业界人员,也有教学科研机构人员,以满足多语种、跨专业的案件需求。

第四,仲裁新规将推动横琴自贸试验区加快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广东自贸试验区对外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依托,也是广东自贸试验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判断营商环境的优劣,除了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横琴仲裁新规力求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造公开透明、公平贸易、公信力强的纠纷处理环境,帮助当事人以更和谐、更快速、更有效、更节省的方式解决各种商事争议,这些都是开明的市场经济和贸易国际化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期望横琴能以自贸试验区正式运作为新起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仲裁服务能力,为广东建设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做出先行示范。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链接:http://epaper.southcn.com/nfdaily/html/2015-04/14/content_74176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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