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眼:通常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高学历人士,假如一位具有博士学历的公务员在取得博士学位时已经30岁了,入职成为公务员30年后退休,意味着其参与基础养老金供款的时间只有30年;而另一位是城镇企业工作者,其16岁就可以参加工作,如果也是60岁退休的话,其缴纳基础养老金的时间为44年,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即使拥有博士学位的公务员的基础工资较高,但是因为那位城镇企业工作者由于入职时间早,养老金供款时间长,这两位人士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就拉不开差距了,那机关事业单位还能够吸引高学历人士入职吗?
今年清明节假期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要的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的比例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是个人缴费工资的4%。因该项制度的实施涉及全国3700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故特别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有人认为,此项制度会变相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增加福利,从而造成新的不公平,对此我们应该仔细进行分析。
这次《办法》涉及两个群体:一是公务员,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行“养老金双轨制”的年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认为是享受着远比企业职工高得多的退休待遇:他们无需缴纳养老保险金却可以在退休之时享受80%-90%的退休前工资待遇,而一般企业单位职工退休之后所领到的退休金水平通常只相当于退休前工资的40%-50%,故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到了2015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需要为其养老金缴纳保费了,这意味着“养老金双轨制”正式终止,而这次推出的《办法》,其实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是为了更好、更顺利地推行养老金制度的“并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明确指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可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绝非权宜之计,而是一项具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一般认为,社会保障体系由三根“支柱”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企业年金,三是商业养老保险,可是我国尚没有全面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如果职业年金也没有的话,问题来了:通常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高学历人士,假如一位具有博士学历的公务员在取得博士学位时已经30岁了,入职成为公务员30年后退休,意味着其参与基础养老金供款的时间只有30年;而另一位是城镇企业工作者,其16岁就可以参加工作,如果也是60岁退休的话,其缴纳基础养老金的时间为44年,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即使拥有博士学位的公务员的基础工资较高,但是因为那位城镇企业工作者由于入职时间早,养老金供款时间长,这两位人士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就拉不开差距了,那机关事业单位还能够吸引高学历人士入职吗?
看来,建立职业年金为基本养老金作补充有助于缓解这种另类的不公平。而认为推出职业年金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的主要理据是,企业年金的实行是以自愿为原则,而职业年金则是强制性执行。的确,目前执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上属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职工,占城镇职工总人数约10%,凭什么普通企业的职工无缘企业年金,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却要强制性执行职业年金制度,即强制性地为后者增加福利呢?诚然,目前我国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的重要原因在于为养老保险的并轨和改革减少阻力。但是从正面意义看,职业年金会倒逼企业也尽快实行年金制度。因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将形成示范效应,让广大中小企业尽快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此,国家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例如,企业缴纳的年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年金之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则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考虑到目前企业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供款比例已经相当高的事实,相信国家还会在进一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上下功夫,以腾出空间鼓励企业尽快推出年金制度。
可见,职业年金制度的推出预期将具有倒逼企业年金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效应,我们应该用开放的、动态的眼光来看待职业年金制度下的公平问题。
当然,职业年金制度下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公平,还要视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旱涝保收”地享受职业年金制度的保障。例如,《办法》规定,作为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的方式。尽管这笔钱是以记账的形式出现,但是对个人而言就是实实在在的权益!而当这位公务员涉嫌渎职被立案调查,财政为其职业年金进行供款的资格是否相应会被终止?还有,与基本养老金一样,职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还建立在其得以增值保值的基础上。这次国务院公布的《办法》对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准则进行了细化,例如规定职业年金将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可见,职业年金的增值保值的任务是交给市场去完成的。既然是市场化运营,必然带来投资风险,如何把职业年金运作管理的安全性、效率性和流动性有机结合起来,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挑战。
作者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链接:http://epaper.southcn.com/nfdaily/html/2015-04/09/content_74162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