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刘恒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广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宋儒亮 法制广东研究中心主任
蒋朝阳 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去行政化的核心是要去除行政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回归以法律为依据,以及上级要求按法律为依据。现在的情况是行政干涉太强烈,不但要去行政化,还要去社会团体干涉、去个人干涉,真正做到以法律为依据。
——宋儒亮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人选要对法律和制度有全面深刻的认识,人选的专业性要强过群众性,不能随意调配,不是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社会地位高的人就能进入。
——宋儒亮
司法公开中更应该关注的是第三方的个人隐私权,即与案件相关但没有涉及刑事责任的公民(的隐私)。
——刘恒
去行政化关键是去除行政干涉
南都:办案依赖主任检察官的个人独立判断,会不会导致出现独断专行或趋于保守?
刘恒:新制度是未来的方向和趋势,这是尊重司法规律的体现。从事检察官职业,责任和压力势必并存,专业人士对案件作出判断,必须承担责任,这是专业上的要求。检察官和医生类似,都是依赖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为主,主任检察官是从资深优秀的检察官队伍里挑选的,理应具备相符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能做到认真尽责。
宋儒亮:我认为,横琴检察院的制度涉及还是内部分工的问题,对整个司法体系改革的实质意义并不大。我们要明白,去行政化的核心是去除行政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回归以法律为依据,上级的要求按法律为依据,但不是不要领导。去行政化要做到检察官不受干预地行使权力。现在的情况是行政干涉太强烈,不但要去行政化,还要去社会团体干涉、去个人干涉,真正做到以法律为依据。只要检察官坚守有法必依的原则,让法律回归,成为准绳,就不容易出现错案冤案。
蒋朝阳:我觉得更应该关注的是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这样的制度改革尝试能够走多远?首先它必须是符合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框架下推行,否则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没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和支撑,会比较尴尬。其次是授权范围,检察官应该有多大的权限才合适?比如什么是重大疑难案件,是否由主任检察官来决定等等一系列问题。新制度的效果到底怎样还是有待观察。
终身负责制实施细则有待完善
南都:终身负责制要求检察官离任仍要对案件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会不会太严苛?
刘恒:终身负责制是从专业上严格要求检察官按照法律行使权力,是对其责任心的要求。但由于环境、个人认识、个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可能会出现误判,很难有百分百的准确率,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应该设一些免责条款。终身责任制有其必要性,能增强检察官的责任感,但可以在细则上规定得更完备更细致一些,横琴新区本身就是进行创新改革尝试的试点,一定会伴随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新型问题和案件,所以我觉得在终身负责制上应该给予适当的宽容。比如,不是因徇私枉法而导致的错案,可适当给予宽容。
宋儒亮:压力是和待遇、动力以及荣誉同在的。每个人都想要权,但谈责任的时候就都说自己没权。设置终身责任制是理所应当的。检察官应该提起公诉时,不敢做是失职,做错则是渎职,核心就是要回到法律上来,让法律回归本源,以法律为准绳,就不怕出现问题。
蒋朝阳:澳门的检察体系没有终身负责制,这是内地独有的考评制度,检察官遵循司法独立性,独立行使权力,对案件的判断存在差异的原因如果不是个人品德或受贿问题,一般都只是对法律问题的看法不同,能力高低问题而已。检察官办案,除非是故意或遗漏相关证据,才有可能导致错案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怎么界定错案范围?是不是都要追究,怎么追究呢?值得研究商榷。
外部监督人员需熟悉制度和法律
南都:新制度更倾向于事后审查监督,原有制度虽然审批程序繁琐,但着重事前、事中监督。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该选用什么样的人选,设置相关机制时应考虑哪些方面?
刘恒:原先的制度是以内部监督为主,现在让社会人士参与监督是在引入社会治理的理念,效果有待观察,整体机制必须从程序、方式、任期等各方面做细节设计。
宋儒亮:对借鉴港澳模式的做法我持保留意见。首先,内地法律体系和港澳体系不一样,其次,学界并不认为澳门有借鉴意义,因为目前来看澳门在这方面还没有成果。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这个制度来看,这是一个要给别人带来终身影响的机构,必须做到严选人,人选要对法律和制度有全面深刻的认识,人选的专业性要强过群众性,不能随意调配,不是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社会地位高的人就能进入,要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样的组织打击检察官。
惩戒委员会是对检察官权力和责任进行最后制约的机构,有实际处分权力,因此一定要具备专业性和公平性,应该设置可追溯期,检察官可以申辩。总之,不要去掉了一个行政化,又用另一个行政化手段限制检察官的权力。同时,没有以法律为依据的创新有危险性,要保证检察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没有后顾之忧。
蒋朝阳:检察文书的公开是非常好的事情,我认为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公开,当然在涉及第三方隐私权保护上,做一些技术性处理会更好。
司法公开要保护第三方个人隐私
南都:公开判决文书,虽然有利于对司法公开透明,但普通民众的司法知识较为薄弱,公开会否导致舆论压力增大,影响判案?
刘恒:法律文书公开也是一个趋势,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对于一些社会热点和敏感案件,出现你所说的那些问题在所难免。但我觉得在司法公开中更应该关注的是第三方的个人隐私权,即与案件相关但没有涉及刑事责任的公民(的隐私)。公民个人隐私保护在我国刚刚起步,这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文书公开过程要注意界限,考虑配套性,体现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
蒋朝阳:横琴借鉴的是澳门检察委员会中关于纪律惩戒的功能,我认为要考虑的有几点,首先是委员会作出的结论是具约束性还是建议性的,这与最终是否执行有很大关系。其次是,委员会所做的调查和证据能不能成为法律证据,具有法律效应。第三是委员会与同级级委的关系怎么处理,这涉及到法纪监督和党纪监督的问题。